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刑事辩护 >

假释考验期是不是是在实行刑罚

www.nblzx.com 2025-03-25 刑事辩护
1、

假释考验期是不是是在实行刑罚

假释考验期不是在实行刑罚。假释是指提前释放,假释的考验期不算在刑罚实行期内。

1.假如假释职员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假释的,会重新收监实行未实行完毕的刑期。

2.《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如没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觉得原判刑罚已经实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

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假释的条件主要包含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与因杀人、爆炸、打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风险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重点条件。其中,“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拥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伏法;

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爱惜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3、

假释考验期违反规定的后果

假释考验期违反规定的后果是根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实行未实行完毕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都应当根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收监实行未实行完毕的刑罚。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